(1) 區段徵收之私有土地所有權人無論以現金補償其地價或申領抵價地,均免徵土地增值稅。
(2) 區段徵收之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後第一次移轉時,其土地增值稅減增40%。
(3) 區段徵收之土地於辦理完成後,自完成之日起其地價稅減半徵收2年。

辦理區段徵收之法令依據及目的?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條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為區段徵收:

(1) 新設都市地區之全部或一部,實施開發建設者。
(2) 舊都市地區為公共安全、衛生、交通之需要或促進土地之合理使用實施更新者。
(3) 都市土地之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或工業區變更為住宅區、商業區者。
(4) 非都市土地實施開發建設者。
(5) 農村社區為加強公共設施、改善公共衛生之需要或配合農業發展之規劃實施更新者。
(6) 其他依法得為區段徵收者。

至其他依法得為區段徵收者有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新市鎮開發條例、發展觀光條例、大眾捷運法、都市更新條例、國民住宅條例、都市計畫法等相關法令規定。

區段徵收土地補償費應於何時發給?

(1) 原土地所有權人未於區段徵收期間內以書面申請發給抵價地者,應於區段徵收公告期滿後15日內發給補償地價。
(2) 原土地所有權人於區段徵收公告期間內申請領回抵價地,如因證件不齊全且未依通知期限補正或未照補正事項
      完全補 正,而經核定不發給抵價地者,應於核定之次日起15日內,按原徵收補償地價發給現金補償。
(3) 原土地所有權人申請領回抵價地,經核定發給抵價地後,因其得領回面積未達最小建築單位面積,經通知限期
      提出申請合併,但未於規定期間內申請者,應於規定期間屆滿之日起30日內,按原徵收補償地價發給現金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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