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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轉自: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開發總隊

壹、市地重劃之意義與目的
一、意義
市地重劃係依照都市計畫規劃內容,將都市一定範圍內之土地,全部重新加以規劃整理,興辦各項公共設施,並於扣除法律規定應由參與重劃之土地所有權人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及供抵繳工程費用、重劃事業費用、貸款利息等所需土地(抵費地)後,按原有土地相關位次辦理交換分合為形狀整齊之土地,重新分配土地所有權人的一種都市整體開發方式。
二、目的
(一)地盡其利
     藉由土地整理、改良、重新劃分經界,使原本不適合建築使用之土地皆能直接臨路、
     有效利用、增加社會財富。
(二)惠而不費,公私兩利
     透過公共設施用地及重劃相關費用由參與重劃土地所有權人共同負擔之制度,使土地
     所有權人公平享有交通便利、環境品質提升及土地增值之成果,並能節省政府財政支
     出。

 

 

貳、市地重劃之舉辦方式

一、政府選定地區辦理
     政府為開發新設都市地區、新社區,以及舊都市地區為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公
     共交通或促進土地合理使用之需要者,得選擇或指定適當地區辦理市地重劃,但
     在重劃計畫書公告期間內,重劃區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而其所有土地面積超
     過重劃區土地總面積半數者表示反對時,該管主管機關應予調處並參酌反對理由
     修訂重劃計畫書,重行報請核定,並依核定結果公告實施。
二、人民申請優先辦理
     土地所有權人為土地及早開發、儘速有效利用,於適當地區內之私有土地所有權
     人半數以上,而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區內私有土地總面積半數者之同意,得申請
     政府核准後優先實施市地重劃。
三、獎勵人民自行辦理
     依平均地權條例第58條規定,重劃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而其所有土
     地面積超過重劃區私有土地總面積半數以上者之同意,並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
     由土地所有權人自行組織重劃會辦理市地重劃,其目的在運用民間資源及力量,
     擴大辦理市地重劃,加速促進都市土地開發利用。政府並予下列獎勵措施:

(一)給予低利之重劃貸款。
(二)免收或減收地籍整理規費及換發權利書狀費用。
(三)政府配合優先興建重劃區及其相關地區之公共設施。
(四)免徵或減徵地價稅。
(五)其他有助於市地重劃之推行事項。
參、市地重劃之負擔

一、重劃負擔之項目
     市地重劃之負擔分為公共設施用地負擔費用負擔二種,係由重劃區內土地所有權
     人按其土地受益比例共同負擔,並以重劃區內未建築土地折價抵付(抵費地):
(一)公共設施用地負擔
       1、重劃區內供公共使用之道路、溝渠、兒童遊樂場、鄰里公園、廣場、綠地、
        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停車場、零售市場等十項用地,除以原公有道路、溝
        渠、河川及未登記地抵充外,應由參加重劃土地所有權人共同負擔。
       2、上述十項以外公共設施用地,如經重劃區全體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得列為共
        同負擔。
(二)費用負擔
        1、工程費用,包括道路、橋樑、溝渠、鄰里公園、地下管道等公共工程之規
        劃設計費、施工費、材料費、工程管理費。
        2、重劃費用,包括地上物拆遷補償費、地籍整理費及辦理本重劃區必要之業
        務費。
        3、貸款利息。
二、重劃負擔比率之限制
   (一)原則
    重劃區內土地所有權人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及抵付工程費用、重劃費用與貸款
    利息之土地,其合計面積以不超過重劃區總面積45%為限。但經重劃區內私有土
    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且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區內私有土地總面積半數之同意者,不
    在此限。
   (二)自辦市地重劃之特別限制
    籌備會申請擬辦重劃範圍時,土地所有權人應提供之公共設施用地,扣除原公有道
    路、溝渠、河川用地及未登記地抵充土地後之面積,不得低於重劃區總面積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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