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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段徵收
區段徵收是政府基於都市開發建設、舊都市更新、農村社區更新或其他開發目的需要,對於一定區域內之土地全部予以徵收,並重新加以規劃整理後,由政府取得開發目的所需土地及公共設施用地,其餘可供建築土地,部分供作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之用,土地所有權人亦可領回抵價地,享有土地利用價值提高、公共設施完善、生活品質提昇等多重開發利益,是公私互蒙其利之措施。
法條依據
法條依據
土地徵收條例 第37條~第48條
http://law.moj.gov.tw/Index.aspx全國法規資料庫
辦理單位:
- 由政府主導徵收土地開發及分配
- 新都市開發、舊都市更新、農村社區更新、農地。
土地分配:
- 選定位置給予抽籤配置土地。
- 選定範圍發還抵價地。
- 分配發還40~50%之間,不低於40%為原則。
市地重劃
- 市地重劃依照都市計畫規劃內容,將區域內,畸零細碎不整之土地,重新整理、交換分合,並興建公共設施,使成為大小適宜、形狀方整,各宗土地均直接臨路且立即可供建築使用,按原有位次分配予原土地所有權人。而重劃範圍內之道路、溝渠、兒童遊樂場、鄰里公園等公共設施及工程費用,則由參加重劃土地所有權人按其土地受益比例共同負擔,故是一種有效促進土地經濟使用與健全都市發展的綜合性土地改良事業。
•法條依據
•平均地權條例 第56條~第67條
•http://law.moj.gov.tw/Index.aspx全國法規資料庫
辦理單位:
- 政府或民間主導辦理土地開發及分配
- 公辦:新都市開發、舊都市更新、工業用地。
- 自辦:畸零細碎不整土地、陳舊之街廓以區域民眾需求主導。
土地分配:
- 原土地位置分配土地。
- 原始範圍發還抵費地。
- 分配發還:50~55%之間,不低於50%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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