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轉自: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開發總隊

區段徵收的效益

一、 就社會整體層面而言

(一)加速公共建設

透過區段徵收,政府可取得公共設施用地並施作相關公共工程,有效加速公共建設之興建。 

(二)促進地區發展提升土地利用價值

區段徵收可促進土地整體開發利用,帶動地方經濟成長、促進地區均衡發展,並使土地所有權人共享開發效益。 

(三)節省政府財政支出 
政府可無償取得公共設施用地,節省鉅額購地及建設經費支出,有效減輕政府財政負擔。

(四)符合漲價歸公社會公平原則 
土地所有權人原有之農業區、保護區或原為不可建築之土地,透過都市計畫變更為住宅區、商業區或其他可建築土地等,地價大幅提高,其價值之增漲並非地主單獨努力而得,故規定於參加區段徵收後原則可領回百分之五十抵價地,符合漲價歸公及社會公平、正義原則。

(五)健全地籍管理 
區段徵收後地籍重新整理,可消除畸零不整地形,並減少土地界址糾紛。


二、就區內土地所有權人而言 

(一)提高土地利用價值 
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回之抵價地面積,雖較原有土地少,但因其容許使用強度提高及經整體開發建設結果,土地利用價值大幅提高。

(二)減省土地稅賦 
原土地所有權人參加區段徵收,無論是領取現金補償或是申請領回抵價地,皆可免徵土地增值稅;申請領回抵價地者,於領回抵價地後第一次移轉之土地增值稅亦可減徵百分之四十,同時區段徵收完成後二年內地價稅可減半徵收,地主享有減稅之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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